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岑溪市城乡规划区内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岑政发〔201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岑溪市城乡规划区内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岑溪市城乡规划区内个人住宅 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岑溪市(以下简称本市)个人住宅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包括建制镇)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个人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本人或家庭居住,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个人住宅建筑,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四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所有新建的个人住宅建设,第一层层高必须按4.0米建设,第二层按3.2米建设,第三层及以上各层按3.0米建设。如相邻用地两边为已建成建筑,其建设层高参照相邻建筑。 第五条 在规划区内,临街个人住宅建设层数、高度和阳台悬挑按照街道的宽度确定: (一)街道宽度12米以下(含12米)的,其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五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7米,阳台按1.0米悬挑。街道宽度小于8米的,不得悬挑。 (二)街道宽度12米以上18米以下的,其建设层数不得超过六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0米,阳台按1.3米悬挑。 (三)街道宽度18米以上的(含18米),其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七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3米,阳台按1.5米悬挑。街道宽度大于30米的,阳台按1.8米悬挑。 (四)街道两侧连续5宗以上(或临街长度25米以上)的未建住宅用地,需按此规定执行,其余情况参照相邻合法建筑的层数和高度执行。 (五)需申请建设8层以上的或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按公共建筑报建程序办理报建,并须经过特定审批。 第六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新建个人住宅,室内地坪(±0.00)标高必须按高出路缘石顶面15cm建设。如人行道小于5米,则室内地坪(±0.00)标高按高出路缘石顶面10cm建设;如相邻两边住宅已建成的,则参照相邻两边室内地坪标高建设。 第七条 建筑红线外建筑实体相关规定: (一)门口步级、台阶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及坡道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建设。 (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取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面。 (三)化粪池、贮粪池、非公共用沉沙井等必须设置在建筑红线内。 (四)烟囱、厕所、门口、窗洞、空调室外机位置等照顾先建的相邻房屋、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五)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墙线,窗口、阳台等防盗网不得超出其外缘线。 第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的临街个人住宅,必须按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同一街道的建筑外立面由设计单位统一设计效果图,建设业主必须承诺按经审批的详细规划和统一提供的立面效果图进行建设,否则不予规划验收。 第九条 个人住宅竣工后,应向市住建局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申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后,业主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核实证明且竣工验收合格后,市房产部门方可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发放房屋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其他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按《岑溪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执行,还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等规定。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相关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的一切建设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