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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人家论坛荣誉会员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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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9: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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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人家论坛荣誉会员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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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荣誉会员是论坛授予会员的最高级别荣誉称号。
第二条 荣誉会员是授予在论坛中长期表现卓越,且言行足为论坛表率的会员的终身性荣誉称号,或授予那些对论坛有重大贡献,且一贯严格遵守论坛规定的退役斑竹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荣誉会员的获得不通过本人申请,而是具有版主以上级别的会员提名推荐,最后由论坛管委会或特殊情况下全体斑竹投票表决产生。
第四条 荣誉会员如果做出与荣誉会员身份不符的事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通过弹劾程序予以取消。
第五条 荣誉会员的最终接受与放弃,将尊重本人的意愿。
第六条 荣誉会员的授予和取消由论坛管委会依照本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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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荣誉会员的提名和审批程序
荣誉会员的提名与审批程序由论坛管委会负责


第一项 正常提名:
第一条 被提名人资格:会员资格超过6个月(对论坛有特殊贡献者可放宽),对论坛在资源,管理,宣传,建设等几方面确有突出贡献,遵守论坛规则,在任何场合的言行足以代表岑溪人家论坛的所有会员(包括正常离职的版主),均有资格获得提名。现任论坛的管理人员不在推荐范围。
第二条 提名人资格:论坛具有版主级别以上的会员以及已经获得荣誉会员资格的会员有资格推荐荣誉会员候选人,其他人的提名视为无效提名。
第三条 提名启动程序: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版主会议室版块发题目为“提名XXX为荣誉会员”的推荐帖,内容必须包括详细的推荐理由,具体格式见附则。


第二项 特别提名:
提名资格获得后由论坛管委会决定是否为其提起荣誉会员的提名


第一条 分类总版主实际任期超过一年,未受到过论坛处罚的,在离职时自动获得荣誉会员的提名资格。
第二条 普通版主实际任期超过一年,任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的,在离职时自动获得荣誉会员的提名资格。


第三项 审批
第一条 论坛不定期进行荣誉会员的提名评审。
第二条 荣誉会员推荐贴提出后的两周内,论坛管委会将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第二章 荣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项 义务
第一条 荣誉会员有维护论坛团结,宣传论坛形象的义务。
第二条 荣誉会员有自觉遵守论坛规定,做其他会员表率的义务。
第三条 荣誉会员有为论坛推荐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的义务。
第四条 荣誉会员有参加论坛主题活动与讨论的义务,对于一些由论坛管委会特别邀请的活动与讨论,荣誉会员有必须参与的义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项 权利
第一条 荣誉会员有进入版主会议室参与论坛决策讨论的权利。
第二条 荣誉会员本身不附加任何版面权限,但是,在荣誉会员本人需要的情况下,可能授予部分荣誉会员协助参与管理的一定权限。
第三条 无斑竹经验的荣誉会员,可以不经过公开申请,仅在版主会议室填表备案,即可通过斑竹申请,任命为实习斑竹。经过1-2周的实习期学习必要的斑竹知识,即可转正。
第四条 1个月以上斑竹经历的荣誉会员,可以不经过实习期和公开申请,仅在版主会议室填表备案,即可通过斑竹申请,任命为正式斑竹。
第五条 有本论坛分类总斑竹经历的荣誉会员,在论坛需要并经本人同意的时候,可以由管理员直接重新任命为分类总斑竹。
第六条 荣誉会员在拥有空间容量、图片上传数量、贴子处理权限、短信保留条数等论坛功能方面,都拥有比普通会员更高的权限。同时在今后的论坛各项制度规定中均享受比普通会员更高的待遇。


第三章 荣誉会员的弹劾


第一项 弹劾及弹劾建议的分类
第一条 对荣誉会员的弹劾,分为公开弹劾和秘密弹劾两种
第二条 弹劾建议包括警告,冻结资格以观后效,以及撤消荣誉会员称号三种。


第二项 普通弹劾的提出
第一条 弹劾提案的发起人资格:可以由任何注册超过三个月,矿山不低于10的论坛会员提出
第二条 公开弹劾程序: 弹劾的意见发布在公告区,标题为【建议】弹劾荣誉会员XXX。具体格式见附则(不按附则规定格式发贴的一律删除处理)
第三条 秘密弹劾程序:如认为弹劾的意见及理由确实不方便直接公布的,请按格式填写后发论坛短信给论坛管委会成员。然后由管理员代贴在斑竹会议室。


特别说明:
注意!!!提名与弹劾荣誉会员都是论坛非常严肃的大事,在提名或弹劾批准后,提起人将按照协助论坛管理给以通报奖励,但凡是以此为玩笑的灌水性帖子,都将受到极其严肃的处理,视轻重程度,处理包括屏蔽发言和封IDIP
 
========



一、荣誉会员提名表格
题目:提名XXX为荣誉会员


内容:
提名人ID
注册日期:
是否斑竹(版面名称/任职时间):
推荐理由:


二、荣誉会员弹劾提案格式:
题目:建议弹劾荣誉会员XXX
内容:
弹劾理由:
1XXXXXXXX,证据举例(请详细描述)
2XXXXXXXX,证据举例(请详细描述)


弹劾建议:从警告,或冻结资格以观后效,或撤消荣誉会员中选择其一。


本制度由岑溪人家论坛管委会讨论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表于 2007-7-2 19: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杂~我不要~
发表于 2007-7-2 19: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看吧~
发表于 2007-7-2 19: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蛮难的`
我就不用想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7-2 19: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简单的说,是要由一个斑竹以上的管理人员提出,然后论坛管委的讨论产生。
发表于 2007-7-2 19: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

慢慢看
发表于 2007-7-2 19: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安心的灌我的水吧~~
发表于 2007-7-2 19: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跟CG一样~安心罐水~
 楼主| 发表于 2007-7-2 19: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们论坛的荣誉会员都是建站初期给予过技术和精神上支持的朋友。

可以说,他们也是创始人之一
发表于 2007-7-2 19: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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