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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最后一帖,岑溪人家有时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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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23: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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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江湖远 于 2013-10-29 23:38 编辑

对岑溪人家,本来我们都是一个旁观者。也从来没有想过要在这样一个小山旮旯的地方小论坛来参与说话的。
不过我既已注册了不得不说出来以下的一些话:
很多人是不明白私隐权的,也不明白私隐权是自然人权法则所赋予的人所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之固有权利。
1,不管你是以版主身份发帖也好,普通网友身份发帖也罢,首先,应当明白不要侵犯别人的私隐权利。
2,你在帖子当中涉及到需使用图片的,此图片须有合法之来源或图片制作单位官方声明许可。或能够说明图片得来的合法途径。尤其是涉及到他人肖像权利的图片。
3,如果你的帖子是以新闻的形式或从新闻专栏发帖的,请不要以普通网友名义发帖。一定要以普通网友发帖的,须注明新闻属于转载某局或某所之官方发布的消息而来,或注明【授权发布】。
4,你以普通网友身份的网名私自动用并上传某单位官方办案图片来网上发帖的,笔者首先予以严厉批评。并对论坛管理员对帖子的流出予以严厉的批评。
5,首先,笔者与任何利益人士非亲非故,也从不认识。笔者实出于义愤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严厉批评。
6,为此,笔者强烈建议岑溪人家即时取消此位版主的权利,诚然,该帖子图片来源是否合法尚有待商榷。笔者建议论坛及早撤下该位版主所发布的违规帖子。如确有必要继续展示该帖子的,建议敬请注明转载某某单位公文或某市级以上经记者报导出来的报章。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论坛应保护必要私隐。千万不要将一些因言获罪的人当成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一样,要将他网上示众,要把他的尊严斩首。让这些青年从此抬不起头来,使他今后可能会无法更好地服务我们的这个社会。
  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罪与非罪,天下人自有公断。



  岑溪人家,请勿与侵犯他人隐私之徒为伍,也不要给这些下三流的人任何生存和说话的空间。期待你们对一些无耻之徒给出必要的驱逐。谢谢。
最后,敬祝万安!


发表于 2013-10-30 00: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爱上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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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00: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7:}{:soso_e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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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07: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有人转载了你文章没问过你?你是否联系过转载人删除?或者是联系管理员删除?如果讲法律,请你也按流程走一走,因为你明确告知了发贴人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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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07: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出主要表达的意思是什么。转载图片没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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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08: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看不出你要表达什么?
要求这么多,你爱上不上呗。。{:soso_e199:}

:lol:lol: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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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4: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看不出您要表达意思什么?{: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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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7: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想讲什么?是不是公安的那些破案新闻?这个你放心,我们有合适的来源,至于有没有写出是谁写的,这是人家要求的。请先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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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7: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QQ截图20131030170947.jpg 应该说的就是这个文章,。这个文章来自破案单位,至于为什么没写上新闻的出处,这个请你和破案单位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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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7: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这个新闻在今日岑溪,广西法治在线,岑溪电视台也有这个新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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