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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请归还司机的黄灯自由裁量权

已有 453 次阅读2013-1-8 18:59

请归还司机的黄灯自由裁量权

方喻按:这里所说的黄灯是指绿灯转红灯的警示黄灯。根据张成敏教授的总结,黄灯还有以下四种: 1.左转待转车道的黄灯 2.闪烁黄灯3.不闪烁黄灯4.有箭头灯的右转信号。《123号令与黄灯法治》

黄灯亮时,司机应当减速、或者判断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停车或者通过。

近日,新交规刚实施,由于现实与法规之间的冲突,公众对“公安部在非法造法”、“见黄灯停”、“闯黄灯记6分”、“黄灯亮时车停在道路中央”等一系列问题争论不休。想不到会因为黄灯争扯出这么多问题来,既然黄灯有这么多问题那还要黄灯做什么?其实这里并不是说黄灯没用,而是在表明很多人都不了解黄灯的功能。公安部出此举也旨在管制道路安全,却适得其反。其实黄灯的功能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写得清清楚楚:黄灯表示警示!然而,在公安部的意识里,警示就等于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而很多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黄灯的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则是此次争论的根源。因为红、绿、黄灯应当各司其职,而公安部的一纸文件(确切地说应当是负责人的解释)使得黄灯的功能取代了红灯的功能。从法的位阶看则是由于作为下位法的《实施条例》对上位法的规定作出了狭隘的解释,限制了公众的权利从而引起公众的不满。从另一方面也看得出有关部门在作决策时总是脱离民众,在行使公权力时总是以罚代教。

据此,我认为出现争议的原因有三:

第一,行政法规对法律的解释是否出现了不当?有学者认为,部门规章在具体落实法律时歪曲了法律的本意,或者对法律本意的理解发生了偏差。法律规定黄灯的功能是警示,当警示信号灯出现时,司机应当引起注意,从而作出减速、停车或者避免危险的行为。这其实是一种选择行为,当选择变成必然时,意味早已尽失。

第二,黄灯到底是不是造成车祸的根源?有关部门认为“抢黄灯”是车祸高发的主因,而黄灯信号的作用是净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但现实是很多司机为了抢黄灯而发生意外。因此控制黄灯就能控制车祸。我不否认由于抢黄灯而发生车祸,但经过我的实地观察,我发现抢黄灯与放绿灯之间的微妙时间差则是造成车祸的根源。黄灯无法起到净化道路的作用。

第三,有关部门是否在非法造法?法律并无规定司机见到黄灯就必须停车,而有关部门在解释时说“见到黄灯停就不罚”,即使是从《实施条例》角度解释也说不过去,条例说“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只有在车没有越过停止线时车才不能开过。因此,对于所谓的处罚“闯黄灯”是无法律依据的。

对于这些争议,怎么解决?绿、黄、红各司其职,归还司机的黄灯自由裁量权。

一,《实施条例》应当重新解释黄灯的功能。黄灯亮时,司机应当减速、或者在判断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停车或者通过。

二,调整黄灯与放绿的微妙时间差。假如说黄灯管制能让司机养成等待耐性,那延长红灯时间或许更润物无声。我实地考察过,在一般的中小路口,黄灯会闪3-5秒,然后进入红灯,红灯亮时,垂直方向放绿灯。而在此时,抢黄灯的车有可能还在路上,此时会与放行的车发生意外。特别是比较轻的车,比如摩托车,启动快,容易与垂直方向车发生冲撞。据此,信号灯应当调整为黄灯亮完时红灯起,与此同时,垂直方向的红灯也应当亮3-4秒,这样抢黄灯的车基本顺利通过,而后面的车再过来则视为闯红灯。而在较大的路口,由于通过路口需要的时间长,怕闯红灯,很多司机会主动停车。但为了安全起见,也应当设置黄灯4-5秒,红灯同时亮4-6秒。另外,有些路口不设黄灯我认为是不科学的,这些路口一般是红灯同时亮足6秒,没有黄灯的警示最容易发生“无意”闯红灯了。

信号灯经过重新设计,黄灯争议的问题可能会更简单,因为明确了绿、黄、红灯的功能,司机自然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罚不是目的,教才是真理。交通安全不能用堵的方式管理,而应当是疏。它其实跟流水一个道理,就是有些人不懂,总想着那套不得人心的暴力管制方式。通过这次争议,希望权力机关有行使公权力时更切合实际一些,多些听取民众意见,免得被说“朝令夕改、不理智、不严肃、不成熟”。

李方喻

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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